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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2條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旅行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為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者,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 前項維護計畫之訂定,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應於取得旅行業執照前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旅行業執照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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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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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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