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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陳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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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