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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評議之主持。 四、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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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第17條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第18條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第19條智慧財產案件及商業事件,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智慧財產…第20條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第21條裁判之評議應將各法官意見及決議記錄於評議簿。第22條法官配受之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第2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法院及…第24條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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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