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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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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