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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1條

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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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