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4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4條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範圍為: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