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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4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4條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三條
第二款、第四款,本法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
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其範圍為: 一、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
第二百五十四條
、
第三百十七條
、
第三百十八條
、營業秘密法
第十四條之四
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本法
第七十二條
至
第七十四條
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犯營業秘密法
第十三條之一
、
第十三條之二
、
第十三條之三
第三項及
第十三條之四
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犯國家安全法
第八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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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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