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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3條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中,經法院之許可,對於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直接發問時,其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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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