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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8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8條
法院依本法
第五條
規定行遠距審理時,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以外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其他適當處所或其所在處所,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二、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所設置之延伸法庭,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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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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