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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41條

法院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將請求項文字所界定之專利權文義範圍,記載於筆錄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為中間判決,而適度開示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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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