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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55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裁定駁回。 前項情形,法院誤為准許之裁定,如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法院不得依聲請、請求或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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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