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66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66條

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查明聲請人有無於十四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65條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