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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4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收受籌募活動所得經費,應依規定開立收據,載明下列事項: 一、字軌編號。 二、法務部核准日期、文號。 三、籌募活動期間。 四、捐助人。 五、捐助金額或物品之名稱及數量。 六、捐助日期。 籌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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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