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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7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之規定,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報請法務部備查: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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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