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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籌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助人捐助資料、籌募活動所得金額或物品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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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