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 第17條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7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法務部許可之籌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年內,依原籌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法務部同意後動支。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