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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 第20條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將籌募所得財物返還捐助人: 一、籌募活動未經核准。 二、籌募活動之核准經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核准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逾核准籌募活動期間而為籌募活動。 四、違反
第十二條
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法務部同意後,歸屬國庫。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未依
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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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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