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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金額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八。 二、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為新臺幣八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 三、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四十四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 四、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二百二十四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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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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