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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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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4條
依
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
第五十六條
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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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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