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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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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23條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二、評選方式。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評選過程紀要。 五、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六、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 七、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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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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