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第17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7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 二、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三、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