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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8條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 二、關於案件之分配。 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查詢案件簿冊之編製。 七、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 八、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書記官並應受配置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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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