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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3條

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 二、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三、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四、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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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