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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9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之分類。 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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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