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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6條

收發文件,應分別訴訟事件與行政事件編號,並摘記其案由,登入總收文簿或總發文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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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