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 第30條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0條

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