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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5條

收文人員於收受文件後,應按照日時立即登入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配。但重要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請檢察總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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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