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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2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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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