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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32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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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