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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33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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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