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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11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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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