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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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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8條
第 一 章 通則
各機關對於所有前三條之會計事務,均應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統制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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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
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
第3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第4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第5條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
第6條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
第7條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為下列四種: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
第9條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一、總會計。二、單位會計。三、分會計。四、附屬單位會計。五、附屬單…
第10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第11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
第12條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第13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第14條
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第15條
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會計…
第16條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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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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