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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13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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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