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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9條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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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