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會計法 › 第21條

會計法 第21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會計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