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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39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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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