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會計法 › 第93條

會計法 第93條

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其兼辦公營事業者,並應辦理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非政府所屬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對於所代理之事務,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92條看 會計法 全文第9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