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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94條

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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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