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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 第4條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4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共架一桿或交叉時,供電線路應設置在電信線路上方 ,但交叉時,供電線路之電壓在七、五○○伏以下,其安全設備並經加強 ,而供電線路與電信電纜交叉垂直之距離,電力電纜在四十公分以上,高 壓絕緣電線在八十公分以上者,得由雙方架線單位變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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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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