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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9條

既設之電信、供電線路原符合各該主管機關頒布之裝置規則規定,因本規 則公布施行致有未合,必須他方配合改善時,應向他方提出申請,申請單 位負擔所需費用之三分之二,他方負擔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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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