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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5條

新設、遷移或變更輸電、配電系統時,對原有電信線路產生有害之感應電 壓,應在左列規定範圍內為原則,但遇特殊情形,無法維持時,應由雙方 主管單位協商,加以適當之防護後變通辦理。 一、電纜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應儘量維持在一毫伏特以下。 二、明線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應儘量維持在二‧五毫伏特以下。 三、常態感應縱電壓在十五伏特以下。 四、常態感應危險縱電壓在六十伏特以下。但遇特殊情形經採取特別預防 措施,對可能接近被感應線路人員可發布特別指示或在連接於危險線 路之儀器設備可特別標明容許接近部分時,得提高至一五○伏特。 五、異常感應縱電壓在四三○伏特以下。但供電線路裝設有高速電驛,其 故障電流消除時間通常在○‧二秒以下,最長不超過○‧五秒者,得 提高至六五○伏特。 六、靜電感應電壓在一五○伏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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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