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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前二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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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