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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整備措施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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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備措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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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