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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0條

前條審查期限,自申請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 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 一、相關主管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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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