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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第8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八條
第三項規定,將申請案公告展示期滿後,應於六十日內將個人、機關或團體所提書面意見彙整,舉行聽證,並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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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建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建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
第3條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核子原料、…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綜合概述。二、場址之特性描述。三、設施之設計基準…
第5條
前條第八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及訓練。二、保安區域之劃定及管制…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財務保證說明,應載明負擔設施興建、運轉及除役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第7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
第10條
前條審查期限,自申請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
第11條
第九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不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案。
第12條
第九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繳交證照費後,發給建造執照。
第13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
第14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表及證照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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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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