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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 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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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