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第4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場址之特性描述。 三、設施之設計基準。 四、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五、設施之安全評估。 六、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七、品質保證計畫。 八、保安計畫。 九、核子保防物料之料帳管理計畫。 十、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管理規劃。 十一、除役初步規劃。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申請興建之設施附屬或相鄰於既有核子設施者,前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之事項,得引用該核子設施最新版安全分析報告之內容。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