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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場址之特性描述。 三、設施之設計基準。 四、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五、設施之安全評估。 六、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七、品質保證計畫。 八、保安計畫。 九、核子保防物料之料帳管理計畫。 十、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管理規劃。 十一、除役初步規劃。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申請興建之設施附屬或相鄰於既有核子設施者,前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之事項,得引用該核子設施最新版安全分析報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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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