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前條機組再起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時程及排程說明。 二、核安管制計畫。 三、再起動工作項目。 四、停役期間檢測及測試工作項目。 五、品質查證方案。 六、輻射曝露合理抑低計畫。 前條稽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分組稽查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再起動工作項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 二、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 三、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 四、機組滿載運轉前工作項目。 再起動計畫或稽查計畫變更時,經營者應檢送相關變更內容,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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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