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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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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