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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臨界前,檢送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 前項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計畫內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三、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四、再起動作業期間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五、廠務管理執行情形。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二、再起動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三、再起動作業分組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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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