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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於預定停役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送停役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綜合概述。 二、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力配置。 三、設施安全維護及定期檢查計畫。 四、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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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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